关于第39632049号“铁科轨道 TKR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632049号“铁科轨道 TKR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561号

       

      申请人: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32049号“铁科轨道 TK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01503号“鉄科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504034号“鉄科院 CA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52138号“鉄科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857602号“铁科高电 IRON HIGH ELECTRIC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为关联公司,其已出具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加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尚有区别,故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主要识读部分之中文与引证商标四中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垫板;桥梁支承;混凝土用金属加固材料;钢丝;建筑用金属附件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铁路建造用金属材料;铁路金属材料;金属螺栓;铁路道岔;金属螺母;金属螺丝;金属垫圈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铁路建造用金属材料;铁路金属材料;金属螺栓;铁路道岔;金属螺母;金属螺丝;金属垫圈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