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831492号“农垦鲜鸡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555号
申请人:天津市广源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31492号“农垦鲜鸡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68545号“农垦一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192648号“老农垦 193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499863号“农垦 绿新源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894675号“大农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9467075号“农垦好食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8795708号“农垦中央厨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经我局驳回决定书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在水产罐头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上述决定书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未取得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仅由“农垦鸡蛋”构成,其中“鸡蛋”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显著性较弱,故其主要识读部分为“农垦”,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相近、含义相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鸡蛋”用于指定使用的家禽(非活)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内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