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23863号“芝麻信用 ZHIMA CREDI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506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23863号“芝麻信用 ZHIMA CREDI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532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672759号“芝麻精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615620号“芝麻菜市场 ZHIMACAISHICH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880609号“芝麻看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124669号“芝麻大讲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四权利尚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未取得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尚可区分,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