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942050号“小叶本草 XIAOYE HERB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550号
申请人:四川小叶本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瑙米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42050号“小叶本草 XIAOYE HERB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03003号“小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0类指定使用的咖啡;糕点;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品复审商品上、第32类指定是使用的无酒精饮料;软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矿泉水(饮料);蔬菜汁(饮料);以蜂蜜为主的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仅针对第30类指定使用的咖啡;糕点;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品复审商品,第32类指定是使用的无酒精饮料;软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矿泉水(饮料);蔬菜汁(饮料);以蜂蜜为主的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复审商品进行复审。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仅针对第30类指定使用的咖啡;糕点;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品复审商品,第32类指定是使用的无酒精饮料;软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矿泉水(饮料);蔬菜汁(饮料);以蜂蜜为主的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复审商品进行复审,故我局针对第30类蜂蜜商品、第32类制饮料用糖浆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0类、第32类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23955号“小叶43”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指定使用的蜂蜜商品上、第32类指定使用的制饮料用糖浆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