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555558号“众爱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55558号“众爱班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118号

       

      申请人: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55558号“众爱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543044号“医路有我及图”商标、第15960815号图形商标、第10555407号“枣知心zaozhixin及图”商标、第3252889号“庭好及图”商标、第5311180号“众鑫ZHONGXIN及图”商标、第10453429号“阖家及图”商标、第5178060号“康维素CARITAS及图”商标、第22562836号“李呵呵LIHEHE及图”商标、第9011153号“爱卡农及图”商标、第17565540号“易恒健康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的权利人已经被吊销,引证商标十处于撤销程序中。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获奖证明、申请商标相关报道、类似商标案例、引证商标注册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