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575180号“盛世稻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109号
申请人:深圳市中良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东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75180号“盛世稻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茶;糖;糕点;方便米饭;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淀粉”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仅针对“谷类制品;米”商品申请复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米”商品与第8870245号“盛世天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61049号“盛世天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第8206110号“盛世兰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程序中,第34164033号“盛世农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89603号“盛世稻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入库单、检验报告、发票、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5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10月27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续展,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茶;糖;糕点;方便米饭;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淀粉”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此部分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米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含淀粉食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米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米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盛世稻香”与引证商标四“盛世稻田”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四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