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29606号“德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29606号“德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225号

       

      申请人:温州置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29606号“德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332768号“德豪TEXH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撤销程序中被决定继续有效,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德濠”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文字“德豪”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