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593836号“静安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93836号“静安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204号

       

      申请人:上海昕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93836号“静安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显著性,已经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