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79676号“官记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301号
申请人:李光岳
委托代理人:广东麦肯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8579676号“官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13257号“官记珍珠 GUANJIZHENZHU”商标、第12100737号“官 TwoMouths”商标、第33329334号“官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三、经查,我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宣传使用材料;2、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在先案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官记”与引证商标一显著部分“官记珍珠”、引证商标二、三显著部分“官”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的评审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王小源
郑婷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