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574950号“YU SH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603号
申请人:厦门屿上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法大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74950号“YU S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29149号“裕尚 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477198号“遇尚YU SH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966066号“欲裳YU SH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824082号“玉商YU SH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整体外观、呼叫、读音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四所有人介绍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YU SHANG”及图形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含有相对独立的显著识别文字“YU SHANG”,消费者在隔离观察并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形下易误认为上述商标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科手术用锯、医院用检验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子宫注射器、按摩用手套、缝合材料、牙科设备及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付泽宇
方莉园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