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908114号“RichBO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908114号“RichBO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904号

       

      申请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08114号“RichBO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596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自推出至今已投入了大量的使用,现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持有人的百度百科介绍、人民网上关于虚拟偶像行业发展的介绍报道、委托制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申请人行业排名报告及报道、有关申请商标的宣传推广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