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343237号“好易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343237号“好易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226号

       

      申请人:广州思彤化妆品商行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43237号“好易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79974号“好亦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存在差异,从而可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商品来源。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好易佳”与引证商标文字“好亦佳”读音相同,文字构成相近,整体不易区分,两商标构成近似。两商标若共存于“牙膏”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