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33463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331号
申请人:高丘(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美萝(厦门)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346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旗下注册商标的延伸和拓展,为申请人独创。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12290号“GO MARKET及图”商标、第14702529号“GO乐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经过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形象墙、网站首页、公司名片等使用;公众号宣传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