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189018号“3个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759号
申请人:乔珊珊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89018号“3个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很高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在指定服务上,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或者相关公众的相关认知,不会造成普通消费者的误认,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和推广已经取得了足以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作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宜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