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723499号“硕大教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723499号“硕大教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757号

       

      申请人:南京足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23499号“硕大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独特的创意与内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71212号“大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读音方面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被申请人经营使用,实际使用中一直规范使用完整文字“硕大教育”,使用至今从未发生混淆误认情况。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