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313151号“氧吧里的跑步鸡 RUNNING CHICKEN IN OXYGEN B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313151号“氧吧里的跑步鸡 RUNNING

    CHICKEN IN OXYGEN B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807号

       

      申请人:泉州卓麟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丰泽远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13151号“氧吧里的跑步鸡 RUNNING CHICKEN IN OXYGEN B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78749号商标、第569728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氧吧里的跑步鸡”指定使用在“肉、鱼(非活)”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内容及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牛敏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