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518649号“Accesof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518649号“Accesof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745号

       

      申请人:上海亦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18649号“Accesof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54538号“AC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申请人企业相关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ccesoft”,包含引证商标的“ACCE”,文字组成及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近似,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