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22008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939号
申请人:蒙特梭利学院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200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7311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6652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正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指定关系,并享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报道资料等证据(光盘证据见第38220080号驳回复审案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且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幼儿园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