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33136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33136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005号

       

      申请人:温州小糖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赢纳百川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933136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18564号商标、第7093428号商标、第3520171号商标、国际注册第25类第867318号商标、第758431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简介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显著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表现手法、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申请商标虽指定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诸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