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268290号“RISLO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268290号“RISLON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277号

       

      申请人:巴斯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爱博嘉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268290号“RISLO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引证的第20144632号商标已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戴艳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