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749899号“京鱼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749899号“京鱼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842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49899号“京鱼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京东集团旗下公司,“京鱼座”是京东集团的全新科技品牌。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14811号“京鱼座”商标、第35117779号“京鱼座”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所涉异议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电栅栏”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手表;电栅栏”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中文文字商标,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静
    孙萍
    王靖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