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591425号“虎 老虎堂黑糖专壳TIGER SUG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591425号“虎 老虎堂黑糖专壳TIGER

    SUG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705号

       

      申请人:杨敏宗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阳凯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91425号“虎  老虎堂黑糖专壳TIGER SUG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87267号“虎 老虎堂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在申请商标申请之日前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系组合商标,其显著识别汉字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老虎堂黑”,且两商标位于左半部分的“虎及图”在整体视觉效果、外观设计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活树木、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以外的谷(谷类)、自然花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谷(谷类)、植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除活树木、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树木、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活树木、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黑糖”,“黑糖”是一种没有经过高度精炼带蜜成型的蔗糖,具有丰富的糖分、矿物质及甘醇酸,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黑糖”并指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食品、酿酒麦芽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中含有“黑糖”,进而对商品的成分、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