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64953号“煤机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893号
申请人:山西楚森煤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64953号“煤机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具有显著性,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目的、方式、对象等特点,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2、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到宣传使用中,获得了显著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煤机淘”使用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