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401960号“JOMUN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677号
申请人:颜廷花
委托代理人:烟台新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01960号“JOMU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01521号“九沐通JOMU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556076号“JOMU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556070号“JOMU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586122号“JOMU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558925号“JOMU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579622号“JOMU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621780号“JOMU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8393248号“JOMUV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区别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企业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被我局作出的(2020)商标异字第0000000959号《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三被我局作出的(2020)商标异字第0000000958号《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3、引证商标四被我局作出的(2019)商标异字第0000079082号《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4、引证商标五被我局作出的(2020)商标异字第0000000956号《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5、引证商标六被我局作出的(2019)商标异字第0000085052号《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6、引证商标七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043378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决定予以宣告无效(详见2019年8月6日第1658期《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至六被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七被宣告无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之间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为英文“JOMUNO”,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英文认读部分“JOMUTO”仅一字母之差,与引证商标八“JOMUVVO”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八相混淆,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龙头、淋浴热水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属管道接头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卫生器械和设备、沐浴用设备等商品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龙头、淋浴热水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龙头、淋浴热水器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八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除龙头、淋浴热水器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龙头、淋浴热水器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龙头、淋浴热水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