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77537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77537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792号

       

      申请人:重庆舞司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753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78438号“CHROMAPHASE及图”商标、第30863860号图形商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构成、设计外观、呼叫、含义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提供舞厅等服务与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图形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