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938532号“雅客智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938532号“雅客智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646号

       

      申请人:雅客智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诚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38532号“雅客智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45131号“雅客YA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78935号“雅客YA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693849号“雅客YA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868566号“雅客YA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090379号“雅客YA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五在申请商标申请之日前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为文字“雅客智慧”,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显著识别认读汉字“雅客”,且“智慧”二字显著性较弱,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之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4类理疗、美容服务、动物养殖、园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第43类动物寄养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第44类理疗、动物饲养、园艺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第44类医院、美容院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