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510806号“美续测控MX CEK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510806号“美续测控MX CEK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599号

       

      申请人:上海美续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10806号“美续测控MX CEK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61316号“美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40173号“蓝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9046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9390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1821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分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产生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之间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美续测控”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美续”,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