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85956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85956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835号

       

      申请人:漯河春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595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17960号图形商标、第10782681号“秦沣源及图”商标、第17249936号图形商标、第33728881号“稷禾本草及图”商标、第209243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整体外观、含义差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照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内裤、中药袋、宠物尿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中药袋、消毒纸巾、宠物尿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图形及引证商标二、四图形部分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