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663332号“MDEC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852号
申请人:上海摩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63332号“MDEC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48304号“MIDECO”商标、第33226928号“MEDEC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呼叫、含义、视觉效果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显著性,加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使用地域明显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相反,上述引证商标并未进行积极的使用。4、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档案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MDECO”与引证商标一“MIDECO”、引证商标二“MEDECOO”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