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313303号“澳弟AOD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1313303号“澳弟AOD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010号

       

      申请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峰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9日对第21313303号“澳弟AOD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536247号“AL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发音、外观、含义上无法区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内衣、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被认定为与申请人“ALDI”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它案件异议及无效宣告裁定书复印件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14日申请注册;初审公告期间,本案申请人依法提出异议。2018年11月有关商标异议决定核准该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0日申请注册,并于2015年1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5年12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我局对以下主要焦点问题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由“澳弟AODI”构成。其中,显著识别字母组合“AODI”与引证商标中的字母组合“ALDI”在字母构成、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中的汉字“澳弟”亦与引证商标在呼叫上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虽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未针对该条款陈述具体理由,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上述规定不予置评。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