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717442号“BEYOND LIV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159号
申请人:宁波博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凌越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17442号“BEYOND L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48071号“EDUN LIVE”商标、第18460793号“BEYOND LOVE”商标、第38917016号“BEYOND28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审查中,引证商标二权利主体已注销,引证商标一未被核准注册,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BEYOND LIVE”门店相关报道;申请人相关商标信息;引证商标二权利人注销登记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用皮装饰;皮床单;皮凉席”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包”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提及的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企业注销的状态并不能证明其商标专用权的丧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用皮装饰;皮床单;皮凉席”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