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665187号“艾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181号
申请人:厦门艾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德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65187号“艾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87185号“艾芙形象设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22142号“艾芙之家ELFE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职业介绍”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职业介绍”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