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2614500号“多彩黔茶DUOCAIQIANCH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345号
申请人:贵州省灵峰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熠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14500号“多彩黔茶DUOCAIQIANCH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62566号“多彩黔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895803号“多彩黔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90522号“多彩贵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487243号“多彩贵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062978号“多彩贵州COLORFUL GUIZH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和第25068856号“多彩贵州COLORFUL GUIZH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含显著识别中文“多彩”,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