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840325号“当金酒福一坛老酒”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3840325号“当金酒福一坛老酒”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001号

       

      申请人:云南金六福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汪海涛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12日对第33840325号“当金酒福一坛老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金六福”、“金六福一坛好酒”等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1681780号“金六福 一坛好酒及图”商标、第25713505号“金六福 一坛好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公司的产品外观、商标样式与申请人产品及商标极为近似,将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一、二驳回复审决定书及商标信息资料;
      2、申请人其他商标信息资料;
      3、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4、毫州市老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宣传资料、企业信息资料;
      5、申请人官网截图;
      6、荣誉证据;
      7、广告宣传资料、公益活动资料、官方微博截图;
      8、媒体宣传报道资料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9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9年6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白酒”等商品上。
      2、两件引证商标申请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该法条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已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鉴于两件引证商标的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争议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局将据此条款审理,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白酒”等商品与两件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等商品属于相同及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两件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
      综上,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