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46059号“秘密花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46059号“秘密花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590号

       

      申请人:北京机遇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精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46059号“秘密花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12479号“秘域花缘”商标、第17361791号“秘密花园”商标、第18669057号“秘密花园”商标、第17317098号“秘密花园secret garden”商标、第38160973号“秘密花园及图”商标、第17690532号“魔法森林 秘密花园2 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已无效,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分别核定使用的教育、书籍出版、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在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演出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