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26153号“紫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26153号“紫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670号

       

      申请人:上海紫卉动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26153号“紫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紫卉”来源于申请人的商号,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和正当性。申请人已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将“知识产权代理”内容从经营范围中删除,并做出“今后不会从事代理商标注册业务”的书面承诺。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基于使用目的。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承诺函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变更前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知识产权代理,故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而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虽然申请人后提起变更登记,删除了相关项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就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如果允许将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的非代理服务商标于申请日后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视为障碍消除,那么该条款将失去规制作用。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系规定在“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条款下,如果将上述行为视为注册障碍消除,那么商标代理机构都可以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注册非代理服务商标,可能会在客观上起到纵容商标代理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自身业务优势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另,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