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696206号“柏香居BaiXiangJ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696206号“柏香居BaiXiangJ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078号

       

      申请人:上海柏香居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96206号“柏香居BaiXiangJ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至我局审理时,驳回时引证的第7682844号“柏香居BaiXiangJ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9年12月18日做出的撤三字(2019)第W062571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颖雪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