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396264号“伊莎柏格 Isabe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396264号“伊莎柏格 Isabe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096号

       

      申请人:江苏超舜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宏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96264号“伊莎柏格 Isabe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23895382号“ISAB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具有多件商标,有囤积商标之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之一“Isabery”与引证商标的文字“ISABER”仅在其间相差个别字母,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是否囤积商标,不属本案审理范围,申请人可另案向我局提出评审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