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4447050号“Dream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000号
申请人:亚蔚思(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47050号“Dream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55636号“DREAM”商标、第22704275号“Dream”商标、第31942668号“梦时代DREAM MALL M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状态,效力待定。二、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在相关市场中产生一定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DreamT”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保险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保险承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