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375243号“魔力猫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375243号“魔力猫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762号

       

      申请人:上海索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驳回其第40375243号“魔力猫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083470号“魔力猫MAGIC POWER C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在先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汉了,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服装、旅行箱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宠物服装、旅行袋等商品功能用途基本一致,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