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794740号“MERM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794740号“MERM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996号

       

      申请人:朴健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94740号“MERM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86279号“我是一条鱼merman及图”商标、第15004605号“merian”商标、第10391393号“MERKAN”商标、第9461391号“Mr.man”商标、第3806572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725124号“MASARAT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二、引证商标三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于2020年5月20日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由英文“MERMAN”及图形构成,其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内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