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347559号“IIC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347559号“IIC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718号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日彩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优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47559号“IIC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企业字号“日彩”的拼音“RICAI”美化所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5034号“LICAI及图”商标、第7509164号“LICAI及图”商标、第13167686号“LIC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均不同。3、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极具知名度,与申请人企业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能够履行让消费者清楚的区分产品的提供者的商标职能,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热水器;空气调节装置;灯”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