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355261号“KEK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355261号“KEK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635号

       

      申请人:上海凯京信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盛世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55261号“KEK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96823号“KG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43039号“KEY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407200号“KED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959993号“KE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922810号“KEM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438083号“KED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