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854390号“峰会D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854390号“峰会D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735号

       

      申请人:钉钉控股(开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54390号“峰会D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459298号“薡茶精致茶饮专卖店DING TEA www.dingtea.com及图”商标、第9624923号“订订网dding及图”商标、第5223430号“比较购物一个顶九 顶九DING9.com及图”商标、第10904704号“DING”商标、第10904690号“商城DING”商标、第15744830号“蜂会”商标、第5395028号“峰之会装饰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不存在欺骗因素,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或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荣誉证书等证据光盘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上述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DING”与引证商标四以及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部分“DING”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技术项目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研究、生物学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地图绘制服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电子数据存储;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计算机系统分析;质量评估;软件即服务(SaaS);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峰会”是指涉及多国或多边国际性问题的、由各国最高领导人参加的、预计会达成某些共识或某些共同纲领性文件的国际会议。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云计算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目的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