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82991号“NUT&DRIED FRUI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443号
申请人:河南三枝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82991号“NUT&DRIED FRUI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为部分公众所知晓,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NUT &DRIED FRUIT”可译为“坚果干果”,指定使用在“肉”等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为部分公众所知晓,进而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