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36589号“凤皇六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36589号“凤皇六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057号

       

      申请人:王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36589号“凤皇六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18723号“凤凰元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566922号“凤藏六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因此,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凤皇六年”与引证商标一“凤凰元年”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白酒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米酒、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宋佳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