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057939号“阳明奖 YANG MING PRIZ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057939号“阳明奖 YANG MING PRIZ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628号

       

      申请人:浙江有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远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57939号“阳明奖 YANG MING PRIZ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的服务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阳明奖”及英文“YANG MING PRIZE”组合构成,其包含文字“奖”,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品质等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定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