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007032号“衣俪特 ELITE BAS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4007032号“衣俪特 ELITE BASI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61640号重审第0000002911号

       

      申请人:上海衣俪特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61640号《关于第34007032号“衣俪特 ELITE BAS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5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鉴于13603828号“衣利特YIL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由于被告作出被诉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已经发生变化,且对申请商标是否可以初步审定产生直接影响,故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鉴于情势变更的事由发生在被诉决定作出之后,且并非由于被告的原因所导致,故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刊登在2020年5月20日第1696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