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205216号“艾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205216号“艾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728号

       

      申请人:福州艾尚臣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05216号“艾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88565号“艾尚及图”商标、第3524897号“艾尚”商标、第7142779号“艾尚•娇女人AISHANGJIAONVREN”商标、第21560607号“艾尚良品”商标、第33047147号“艾尚轮滑AiShangLunHua”商标、第15129449号“艾尚诚品AISHANGCHENGPIN”商标第9748043号“艾尚园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或完整包含于诸引证商标中、或与引证商标文字相同,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七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袜、手套、帽、游泳衣、浴室拖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七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七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