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543414号“更上服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206号
申请人:北京更上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43414号“更上服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90952号“更上GETSUN”商标、第13603990号“G更上GETSUN”商标、第8711970号“个园”商标、第4536355号、第62013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从文字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部分“更上服务”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更上”,且未从含义上形成区分,故而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6月11日